《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已于日前公布,并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管理辦法全文共分六章五十六條,內容涵蓋了總則、招標和投標、開標評標和定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各個方面。
上海市建筑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站長冷玉英介紹,為配合《辦法》出臺,總站制定《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3月1日同時出臺)、對監管平臺的招標投標信息系統進行調整、修改招投標示范文本、擴容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繼續推進電子招投標等等。同時下一步也將進行《辦法》的全面培訓、對招投標相關文件進行系統地梳理以及加大行政執法力度等。
四大創新: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副主任裴曉指出,該《辦法》的主要創新點包括:
一是采取了“分類監管、放管結合”的監管方式,對不同資金來源的項目采用差異化的監管模式。對于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使用自有資金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建設工程,要求必須在市或者區統一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進行全過程招標投標活動;其他建設工程,達到法定招標規模標準的,可以由招標人自行確定是否進入前述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進行招標投標活動。投資人決定不進場交易的,仍應當自行組織招標投標活動,從而既促進公平競爭,又確保招標人與投標人的市場主體地位得到尊重,推動招標投標市場進一步健康發展。
二是從減少企業在招標投標環節的成本、提高效率出發,取消了目前招標投標環節中的全部事前備案制度,改為事中事后監管。取消事前備案后,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將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一旦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可以責令招標人暫停招標投標活動,進行整改。
三是在幾個方面進一步強化了招標人自主權和責任:一是事前投標篩選。規定采用資格后審方式招標的,招標人可以進行投標人篩選,招標人可依據信用、行政處罰等客觀因素篩選出不少于15家的投標人入圍參加投標。二是事后定標權力。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時,既可以依據評標委員會的推薦排序,也可以通過復核澄清方式。采用復核澄清方式時,評標委員會應當推薦2-3名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應當依序復核中標候選人的投標價是否能完成招標文件規定的所有工程內容,并要求中標候選人進行澄清,但不得改變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第一中標候選人拒絕澄清或者無法澄清的,招標人可以取消其中標資格,并依序對其他中標候選人進行復核,最終確定中標人。
四是《辦法》參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結合日常監管實踐,明確規定了存在幾類情形的,經調查屬實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如:不同投標人編制的投標文件存在兩處以上錯誤一致;不同投標人使用同一臺電腦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編制投標文件等。
條款解讀:
新頒布出臺的《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較原有的《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和《上海市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在條款內容上作了較大幅度的變動。
1、第二條使用范圍增加了“與工程建設相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與《條例》的工程建設項目定義予以了很好的對應、銜接;第四條描述中明確進場交易的范圍增加了國有資金項目對應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因此今后對設備、材料市場的招投標交易活動進一步予以了規范,并加強了有效監管。
2、第五條提及的加強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的信息化建設,推進上海市建設工程的電子化招標投標工作,是提高招標投標效率和科技監管手段的重要舉措。
3、第六條招標人可以對建設工程進行工程總承包招標,本條對頂的總承包應是廣義的總承包,這將有利于工程建設推進中的總體協調、進度控制和投資控制等,招標類型的選擇更寬泛了,但同時對招標人前期管理、總體策劃和風險管理能力的要求也更高了。
4、第六條、第七條對設計招標類型和方式的界定,與目前工程建設項目前提工作的開展更切合實際,有利于加快各階段設計與前期報批工作的實施及有效推進。
5、第八條關于招標啟動分別賦予了除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外,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的是招標活動的權利,并自行承擔因項目各種條件發生變化而導致招標失敗的風險責任。這是一項較大的革新措施之一,有利于加快重大工程項目的推進,特別是前期準備工程的建設。對于招標人,前期技術管理、施工策劃的深度和要求更高了,招標與工程合法開工是否能有序銜接的進度管控要求更高了。
6、第十條關于批量招標,招標人在同一時間段實施多個同類工程的,可以采用批量招標的方式進行招標,有利于招標人簡化程序、節約成本、控制投資和提升招標效率。
7、第十二條的不招標情形中明確:在建工程追加的復述小型工程或主體加層工程,追加的全部附屬小型工程在原項目審批范圍內,造價累計不超過原中標價的30%且低于1000萬元的;與在建工程結構緊密相連,受施工場地限制且安全風險大,須由原中標人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并經上海市專項技術評審專家庫中抽取的專家論證的,為大型工程過程中的變更是否需要招標,提供了政策依據,這也體現了工程建設的效率原則。
8、第十五條首次提出投標人篩選的概念,可以大幅度減輕報名人數較多的情況下,評標的工作量,同時通過“投標人在招標人之前工程中的履約評價”進一步強調了信用體系的重要性,體現了“誠信者受益,失信者懲戒”的公平競爭原則。
9、第三十條(專家抽取)針對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和市、區重要項目設計評標專家有關抽取的規定,對專家的選擇范圍更為寬泛,也進一步與工程項目的特點和實際予以了有效結合。
10、第三十六條(招標人定標)和第三十七條(中標結果公告),在遵循上位法的基礎上,對招標人已發合規定標進一步明確了權利與責任;同時第四十四條(招標人的決策約束),針對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明確建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決策約束制度,資格預審、投標篩選、定標等實現均應當納入決策約束制度,進一步對招標人的招標行為在賦予權利的同時提出了更為規范的要求。
法律專家:
上海市政府法制辦高級法律專務江子浩表示,此次出臺的《辦法》,由招投標相關的法律法規與上海的特色相結合,改革的最大舉措,就是強化分類監管,按照不同的類型采取不同的監管模式,即政府投資的、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使用自有資金且資產投資實際擁有控制權的建設工程,一律進場;而其他建設工程,可以由招標人自行確定是否進場進行招投標活動。對招標投標的監管方式也從事前審核,改為事中事后監管。與此同時,《辦法》還賦予招標人一定的自主權,在投標人篩選和定標方面落實招標人權力。
有效規范招投標行為
專家指出,該辦法的出臺將有效用制度規范招標投標主體的行為。
1、該辦法對資格預審、招標文件編制、否決性條款、投標文件編制期限、暫估價招標、評標委員會組成等進一步予以了明確和規范,操作性強。
2、對招投標當事人的行為規范在《條例》的基礎上進一步予以細化,并對相關違規行為予以進一步解釋和明示,較上位法有更具體的規定,更具操作性。
3、第三十三條中明確了“投標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放棄投標、中標資格、造成招標人重新招標的,不得再參加該工程的投標”,該規定有效正攝了相關投標單位的違約行為。
4、第三十五條的中標候選人公示,進一步明確了需要公示的內容,增強了投標、評標的規范性、透明度。
5、第四十四條(招標人的決策約束),針對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明確建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決策約束制度,資格預審、投標篩選、定標等實現均應當納入決策約束制度,進一步對招標人的招標行為在賦予權利的同時提出了更為規范的要求。
下階段,上海市住建委將牽頭相關部門,梳理現行制度中與《辦法》抵觸的部分,同時進一步完善配套制度,抓好各項管理制度到位,確保政策落地,保障《辦法》的全面貫徹實施,推動該市建筑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