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甘肅網2月26日訊據西部商報(記者尚也)2月24日,記者從省發改委獲悉,《甘肅省招標投標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聯系電話0931-4609216(兼傳真),具體意見建議可于2017年3月3日前反饋至省發改委。
鼓勵建跨行業跨地區招標投標協會
《征求意見稿》新增了22條。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招標投標工作協調機制,負責協調招標投標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督促主管部門依法調查處理招標投標重大案件。鼓勵建立跨行業、跨地區的招標投標協會。建立由市場主體以及第三方參與的社會評價機制,對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提供公共服務情況進行評價。
不正當手段參加投標的中標無效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不得有在開標前將投標情況告知投標人、潛在投標人,或者泄露標底;為投標人撤換、更改投標文件;索取、收受投標人和潛在投標人的賄賂;其他影響公平競爭的違法行為。以不正當競爭手段參加投標的,中標無效,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中標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招標人超比例收取保證金將罰款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行使任何審批、備案、監管、處罰等行政監督管理職能;強制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平臺交易;違法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到場辦理相關手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等活動。
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聯合抽查機制。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招標投標活動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可舉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招標人超過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