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采購中心近日發布通知稱,自6月1日起,該中心組織的采購項目將不再收取相關保證金。
浙江省政府采購中心在通知中明確,自2016年6月1日起發布采購公告的采購項目,除全省聯動、省本級通用協議定點項目或采購人特殊要求外,原則上不再設投標(談判、詢價等)保證金。自2016年6月1日起發布采購公告的采購項目,原則上不再代收質量保證金,由采購人自行確定是否收取及收取方式。因采購人原因要求在中心收取各類保證金的,應有采購人的書面說明。2016年6月1日前發布公告的采購項目,仍按原招標文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