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市住建委《關于加強建筑工程項目負責人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正在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對于施工單位普遍關注的投標項目負責人問題,《通知》提出,參加投標的建筑工程項目負責人(建造師、項目經理只能擔任一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只能擔任三個項目)應當是投標單位的正式員工,其執業資格證明書標明的工作單位名稱與投標單位名稱一致。投標項目負責人所注冊企業名稱應與對應的投標企業名稱一致。
另外,投標單位自投標報名之日起至評標結束未被推薦為中標候選人前或被推薦為中標候選人,但被確認為非中標單位前,其建筑工程項目負責人非因不可抗力不得被更換,不得報名參加其他工程的投標。確需更換建筑工程項目負責人的,必須符合以下情形,如死亡;因長期疾病、長期出國、長期學習、職務變動、辭職或調離原工作企業不能履行職責(長期為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因違法違規被責令停止執業;因犯罪或涉嫌犯罪被羈押或判刑等原因。經招標單位同意,由工程管轄招投標監督機構就變更情形核實相關資料并公示,到相關部門辦理解鎖或鎖定手續。